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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安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空新城B 區管理委員會、徐永泉、蔡秋菊間請 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修繕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 樓屋頂平台 及移除物品所需費用),並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能查報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