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安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淑惠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二空新城B 區管理委員會、徐永泉、蔡秋菊間請
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即修繕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1 樓屋頂平台
及移除物品所需費用),並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能查報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