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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瓊暖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15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