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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神農家族健康舖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美煌 原   告 禾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趙傳 原   告 禾康中藥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美雁 原   告 農馬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宏 原   告 永櫟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1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