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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大統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邦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煌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684,524元【計算式:(15,800元×323.78㎡)+(15,800元×2 5.36㎡)=5,684,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