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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道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士瑞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