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道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士瑞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間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87,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