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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李三元 被   告 東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愍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原 告提出之系爭租賃關係對價之支票票據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