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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原   告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蘋 被   告 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