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原 告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采蘋
被 告 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未繳納
裁判
費。茲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