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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66號 原   告 德易名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林宏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豐如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7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