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原 告 睿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榮虔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韓東輝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遷讓
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顯以租賃物
請求權為
訴訟標的,
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
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
參照),而系爭房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110,900,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台南分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
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