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南簡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9號 原   告 睿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虔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弘琳律師       葉進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東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租賃關係終止為原因,請求被告遷讓 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顯以租賃物請求權訴訟標的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 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系爭房屋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110,900,有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台南分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