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侯雅齡
被 告 見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光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
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嗣於民國109年3月9日訊問
期日當庭減縮
訴之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84,000元。」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108年9月9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銷售產品(包含SR、
冰封、ICEYODO、自立品牌)之開發業務,
詎被告於原告之
業務即將成交之際,即108年11月25日突解雇原告,致原告
損失辛苦培養之客戶(其中有4位為即將成交之客戶),並
受有即將成交業務獎金之損失,
爰依
兩造勞動契約之約定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業務獎金。
㈡茲將原告請求之項目
暨金額
臚列於下:
⒈美國客戶SR部分之業務獎金為20,000元。
⒉高雄客戶李博士SR部分之業務獎金20,000元。
⒊新加玻客戶(該客戶為原告於食品展中所親自接洽)ICE
YODO部分之業務獎金為15,000元。
⒋日本客戶莉莉小姐SR部分之業務獎金20,000元。
⒌其餘為舊客戶後續服務費(1組2,000元),合計9,000元
。
㈢至被告所辯解雇原告之原因、未交接手機密碼
等情均不實在
,蓋被告於原告應徵時並未告知若兩個月無業績則不續用,
被告實係因不讓原告成交才解雇原告,且倘原告未交接手機
密碼,被告又如何於後來掌握每位客戶之資訊及進度?
㈣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4,000元。
二、被告辯稱:
㈠針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茲答辯如下:
⒈美國客戶SR業務獎金20,000元部分:原告僅聯繫而已,嗣
並未成交。
⒉高雄客戶李博士SR業務獎金20,000元部分:原告尚未報價
給高雄客戶,因此該客戶亦未成交。
⒊新加玻客戶ICE YODO業務獎金為15,000元部分:該客戶為
被告參加加盟展時所聯繫,嗣交給原告處理,
惟原告雖有
報價,然並無成交,其後該客戶成交係其他業務所為,與
原告無關。
⒋日本客戶莉莉小姐SR業務獎金20,000元部分:被告公司並
無此客戶,亦不知悉有此客戶之存在。
⒌舊客戶後續服務費部分:前手離職後,業務分配予原告及
其餘業務,分配予原告之四位客戶均尚未開店,故不算有
服務,至多僅為打招呼而已。
㈡又被告於原告應徵時即已告知其若兩個月無業績,即不會續
用,因原告任職兩個餘月無業績,被告才解雇原告,且原告
於離職交接時惡意未交接手機密碼,致被告生意流失,是縱
客戶就產品有成交,亦與原告關。
㈢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
經查,原告自108年9月9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銷售產品(包
含SR、冰封、ICEYODO、自立品牌)之開發業務,雙方約定
若有成交案件,原告得領取業務獎金,然嗣於108年11月25
日,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堪認
為真實。
㈡按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
法律關係發生所須
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
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
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887號民
事
裁判參照)。且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
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民法第10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固為維護誠實信用原則,貫徹附條件
法律行為之效力,於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當事人以不正當
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時,特設該條件視為已成就之規定。惟對
於條件成就施以影響之行為,究應如何定性其為不正當行為
?舉凡故意妨害、違反
法令或違背正義之行為均屬之外,當
視法律行為時當事人之意思依誠實信用之原則客觀地評價,
以決定該當事人所為是否可被允許?其評價之作成,並應考
慮該當事人對
系爭條件之成就施以影響之動機、目的,再
參
酌具體個案情況
予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6
8號民事裁判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故意終止兩造之勞
動契約,阻礙其領取將來可能成交案件之業務獎金及服務獎
金(法官:獎金需要案件成交才能領取,若案件未成交為何
可以領取?原告:因為被告讓我離職係不讓我成交才趕我走
),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首要審酌
者為被告是否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之成就(即案件之成交
)。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公司之業務張惠婷到庭
結證稱:「(公司有無試
用期的約定?)每次業務會議中,主管都會一直講,每個月
都一定要有業績,萬一沒有業績會遭到解僱處分。(主管是
如何說的?)主管是說每個月都一定要有業績,如果兩個月
沒有業績的話就會認為不
適任,原告有參與開會的場合,主
管至少有說過兩次。」等語,是被告辯稱其係因原告二個月
未有業績始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尚堪憑採。而原告既不爭
執其兩個月未有業績,則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之緣由,
自
非係故意阻礙原告將來案件之成交,實
難謂有何違反誠實
信用。況原告若有案件成交,對被告而言,其亦受有利益,
且所受之利益應大於原告所得領取之業務獎金,實難想像被
告會單純為了阻礙原告領取業務獎金而置其自身之利益於不
顧;且被告於原告離職後,
縱有其他業務成交原告先前已聯
絡之案件,被告亦應給付業務獎金予成交之業務,如此一來
,被告亦未因原告之離職而受有何利益,是原告主張被告以
不正當行為阻止其條件之成就
云云,
尚難憑採。
⒉至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是否合法乙節,與本件之爭點
無
涉,且被告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後,兩造在台南市政府勞工
局成立調解,已就
資遣費及未給付薪資部分成立調解,此業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勞執字第29號卷宗查明
無訛
,
附此敘明。
四、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預期可領取之獎金及服務費
共84,000元,因未能證明被告係以不正當之行為阻止其條件
之成就,是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勞動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