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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三恒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葉翠雲 上列原告對被告VUONG QUOC TRINH(王國呈、越南籍)請求給付違 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居所;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 出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 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 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 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 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 作,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 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 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 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 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 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3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被告為越南 人,且查其現在國外,有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現住 居所不明。茲因本件被告為越南國人,且住所不明,是為訴 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供本院送達被 告,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被告VUONG QUOC TRINH(王國呈)之國外送達地址。 2.民事起訴狀、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越南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