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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小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曾建壹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0,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