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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小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7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