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補字第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川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7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