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中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建壹間因本院109 年度南勞簡字 第20號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5,444 元,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