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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臥龍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民 被上 訴 人 高暄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88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