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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瑋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間樂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310元,揆諸上開規定,應繳調解費用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