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李軒慈
相 對 人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上開規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因請求
相對人給付薪資而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且聲請人自陳其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有勞動調解
聲請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3、21至25、27頁)在卷
可稽,
是以被告之事務所及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均
非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