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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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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李軒慈 
相  對  人  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而聲請調解,然相對人平行時空傳媒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且聲請人自陳其勞務提供地在新北市,有勞動調解聲請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3、21至25、27頁)在卷可稽是以被告之事務所及原告提供勞務之地點,均本院轄區,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