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漢泰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町原和夫
上列原告對被告漢泰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回復原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
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 項前段請求回復原告原薪資即月薪新臺
幣(下同)57,600元,聲明第1 項後段請求被告自民國109 年1
月1 日起至回復薪資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3,500 元之差額,及
各該到
期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聲明第1 項前段與後段,均以
兩造間薪資每月為57,600元為前提
,且依聲明觀之,被告已按月給付原告薪資54,100元,則聲明第
1 項前段與後段,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
標的範圍。另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
第54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是關於回復原薪資之訴訟標的價額
,若權利
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
休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 年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
規定,以5 年計算。原告為45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逾5 年,
揆
諸前揭說明,應以5 年計算回復原薪資之利益,
是以原告主張每
月薪資原為57,600元,遭被告調降薪資為54,100元,每月差額為
3,500 元,核定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0,000 元(3,50
0 ×12個月×5 年),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
0,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惟原告係提起給付
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