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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莊士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加班費 共新臺幣(下同)415,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按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是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06元〔計算式:4, 520-(4,520×2/3)=1,50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