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原 告 莊士淵
上列原告與
被告鎰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及加班費
共新臺幣(下同)415,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惟按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是
本件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06元〔計算式:4,
520-(4,520×2/3)=1,50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