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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6號 原   告 何世鐘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藝玉園藝資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1,233元,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因 其中之156,835元部分,為相當於工資性質之原領工資補償、工 資(加班費)及退休金之給付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此部分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660元,惟依前揭規定僅應徵收553元(計算式:1,660元×1/3= 553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準此,原告應繳納裁判費金額為1 ,763元(計算式:2,870元-1,660元+553元=1,76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763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