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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張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16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 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