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張素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16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
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