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田信財、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信
託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田信財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
清償,田信財恐其財產為聲請人追索,
乃將其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汽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義忠泰汽車企業有
限公司,致聲請人無法就
上開車輛聲請
強制執行。相對人間
之信託行為,顯已有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
爰依信託法第
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車
輛所為之信託行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田信財之
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
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其性質係
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