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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司簡調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信財、義忠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信 託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田信財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未 清償,田信財恐其財產為聲請人追索,乃將其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營業汽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義忠泰汽車企業有 限公司,致聲請人無法就上開車輛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間 之信託行為,顯已有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爰依信託法第 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車 輛所為之信託行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田信財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 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