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夠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永正即蓋青茶館間請求
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庭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5
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