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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夠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永正即蓋青茶館間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本庭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6,5 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