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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夠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敏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永正即蓋青茶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7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 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09年9月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參,其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