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夠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惠敏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陳永正即蓋青茶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7月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8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
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至109年9月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
可參,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