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郭秋榮
被 告 葉禮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零九年六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8年10月27日21時0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臺南市○○區○○路2
段與中華西路2段路口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與原告
駕駛金忠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號000-0000號自小客
車(下稱
系爭車輛)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下稱系爭
車禍)。系爭事故發生後,金忠交通有限公司將系爭車輛之
債權讓與原告。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700
元(零件12,00元、烤漆2,500元),且系爭車輛未來若進場
維修,原告將受有營業損失4,000元。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7,7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車輛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與系爭車輛碰撞,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所檢附系
爭車禍之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及估價單等附卷可查,被告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
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之
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實。是原
告主張依據侵權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予以賠償,係屬有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
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
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
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原狀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第213條、第215條分別
定有明文。被告對本件車禍既有肇事原因,自應賠償原告之
損害,茲就原告所主張各項損害分項析述如下:
⒈車損3,700元部分: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鈑金費用為3,700元
等情,
業據提出估價單1紙為證。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修繕
費用3,7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營業損失4,000元部分: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將來修理時,
其所駕駛之計程車無法營業,故先預為請求等語。然原告既
未將系爭車輛送修,就目前而言,尚無不能營業之損失,故
原告自行預估被告應給付營業損失,
自屬無據,尚難採憑。
五、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
00元,及自109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
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各當
事人均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訴訟費用,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
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
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
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前開判決結果,
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為
適當,經核本件訴
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爰依
前揭規定,確定如主文第3項
所示。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
告勝訴部份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