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歐旺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
聲請本院對被告發109 年度
司促字第11396 號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業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7 月14日函通知原
告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且該函已於同年月16日寄送原告收
受
等情,有
上開補費函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