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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字第 1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歐旺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109 年度 司促字第11396 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1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業經本院以民國109 年7 月14日函通知原 告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且該函已於同年月16日寄送原告收 受等情,有上開補費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