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棠穎
訴訟代理人 陳力行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穎漢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本件訟訴標的為11,2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