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9號
原 告 冠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佳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海屏企業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
促字第25719號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