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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3號 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施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7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