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03號
原 告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頂翔
訴訟代理人 施立杰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國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7,77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