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
原 告 陳秀敏
被 告 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樓,被告陳忠良之住所則位於在臺中
市○○區○○路○○○巷○弄○○號,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