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1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被 告 楊昌錫
被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益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上開規定,
復為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原告
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