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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41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被   告 楊昌錫 被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 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 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 、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