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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788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告 鴻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係以其與被告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為本件請求 之依據,依上開契約書第22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則本件應以 保全標的物所在地(即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1~ 2F)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