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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寬仁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7,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起訴狀雖列曹琮明為訴訟代理人, 然並未提出委任狀,僅能以送達代收人視之。原告若有委任曹琮 明,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