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益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連國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寬仁間請求
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97,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
起訴狀雖列曹琮明為訴訟
代理人,
然並未提出
委任狀,僅能以
送達代收人視之。原告若有委任曹琮
明,應依法補正委任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