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南市工聯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