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被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益凱
被 告 楊昌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