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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智暄 被   告 禾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益凱 被   告 楊昌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0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