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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小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4號 原   告 名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邱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明中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