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4號
原 告 名成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邱冠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盧明中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