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華倩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