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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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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建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華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2,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