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全宥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育錚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復華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18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