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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建簡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全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錚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復華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18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