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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曾建壹 代 理 人 邱霈云律師 相 對 人 中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 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 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 此限,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 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 定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南 勞小補字第2號),聲請人係主張於受僱相對人期間受有職 業災害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依上說 明,本院無庸就其資力再為審查。又聲請人提起之本案訴訟 ,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為形式審查,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 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