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曾建壹
代 理 人 邱霈云
律師
相 對 人 中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
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
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
此限,民國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
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
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
定
參照)。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南
勞小補字第2號),聲請人係主張於受僱相對人
期間受有職
業災害
等情,
業據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案卷核閱
無訛,依上說
明,本院
無庸就其資力再為審查。又聲請人提起之
本案訴訟
,依其
起訴狀所載內容為形式審查,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
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
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