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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消小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王奕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4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