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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33號 原   告 黑師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烈 代 理 人 林洋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