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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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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吳東曄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 律師 被   告 青松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虹誼 訴訟代理人 高偉昕 被   告 李清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