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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被告鄭英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