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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宏碁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柏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因本件是否有為同時履行判決之必要,及原告是否曾同意減免被 告依約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36,000元,有再釐清之必要,再開 本件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特定兩造契約終 止後原告應退還被告貨品之品項明細,另請被告於下次庭期準時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