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宏碁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柏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月華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因本件是否有為同時履行判決之必要,及原告是否曾同意減免被
告依約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36,000元,有再釐清之必要,
爰再開
本件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特定
兩造契約終
止後原告應退還被告貨品之品項明細,另請被告於下次庭期準時
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