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段輝凱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
依職權查無段輝凱之
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段輝凱之身分證字號。
三、若是依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依原告所提證據,簽約人為兵維哲、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以雅居廚櫃有限公司為原告,以段輝凱為被告?
四、若是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票據權利人為雅居廚櫃有限公司,還是兵維哲?
五、原告確認後,請提出記載完整之
委任狀,始生委任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