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4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大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喬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應 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 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 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2款、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 、第52條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列載被告喬大科技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是以,本件原告對於被 告喬大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顯有被告喬大科技有限 公司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49條、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定期 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