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南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鄭麗禎即祐豊企業
社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麗禎即祐豊企業社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45元,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