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界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陳平昌
陳奕州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蘇清恭
律師
被 告 顏斌山
周湘瑜
訴訟代理人
周清廷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定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理 由
本件前經
言詞
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