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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1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實式木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有哲
被
上訴
人 馬志賢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
裁判
費,
爰
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