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南簡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獎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三鼎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倉銘 訴訟代理人 郭順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彥騰、王盈穎間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前 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05 元,應徵裁判費3,310 元 ,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